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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陕环排管函〔2020〕5号),安排部署当前阶段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本文由上海宏东转载发布;本公司专业生产高压磁力泵,高温磁力泵,柔性转子泵,大流量螺杆泵,保温齿轮泵,不锈钢齿轮泵,齿轮油泵,导热油泵,多级离心泵等;欢迎访问官网查询具体产品信息。
今年,陕西省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2019版)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
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清理整顿,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和清理整顿工作。
疫情期如何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和清理整顿?政策宣贯在这里
疫情期间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陕西省排污许可相关工作推行“不见面”服务。疫情防控解除前,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全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各市(区)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全部实施网上审核,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需提供纸质资料。审核通过的,先发放电子版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摸、排、分、清”工作步骤稳步实施清理整顿,积极协调调取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信息,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特别是2018年以来新投产项目,并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认真排查无证排污单位,按照《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陕环排管函〔2020〕4号)指导无证排污单位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清理整顿。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企业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办公的原则,各市(区)对排查出来的无证排污单位暂时不做现场核实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无整改类、禁止核发类、停产类、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无总量指标类、未批先建类、其他整改类型类、登记管理类”等8个类别,自行归类,并形成电子承诺书,实施分类处置。疫情结束后,对疫情期间未进行现场核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现场核查。
8个类别分别都是什么呢?继续往下看
1
无整改情形类
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
禁止核发类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
停产类
对 2020年12 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
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
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
无总量指标类
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做出通过交易取得总量指标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
6
“未批先建”类
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7
其他整改情形类
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 4 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 4 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
登记管理类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布。
为做好服务,
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设置了“排污许可专线”,专门进行排污许可政策解答,现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可通过电话咨询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排污许可证申请等问题。